我国为什么要推行建设监理制
1、实行建设监理,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新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罩唤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在一个工程项目上,投资的使用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单位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设计、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监理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对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对发展建筑业的生产能力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2、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从1988年开始,经过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阶段后,从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3、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让羡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指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和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坦闷拍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国家规定哪些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xiexie
1、查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枣渗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虚岩薯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差者、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前数批准,国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海运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合作监理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格证书、许可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相应业务的;
(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者与被监理建设工前洞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的;
(三)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
(四)建设单位将建慧悔枯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五)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四、其他修改:
第四条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均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