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承担单位什么单位, 可以是施工单位吗
甲方与之签订合同的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总承包(即项目总承包),另一种是设计与施工分层次总承包(即施工总承包)。
第一种: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这种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在施工中,总承争单位将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要明确安全责任。分包单位属于独立法人单位,在施工时要对自己分担的项目施工安全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衽监督检查、对分包单位施工中的违章作业、危险作业有处罚管理权。
如果分包单位的职工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伤亡人数应由分包单位统计,事故责任经分析确认,属于总承包单位的总是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属于分包单位的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为了便于分清责任,分包单位应划出明确的施工区域,不得总包与分包,或各分包单位之间混岗位作业。如果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工作时就是混岗作业,全部安全管理应由总承包承担,出了事故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种:设计与施工分层次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其它单位劳动力时,用工单位对劳务单位的人员要视同为自己的职工进行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若因工程特性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它单位时,如分包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单独实行管理,安全管理由分包单位负责。若分包与总包混岗作业时,一切安全管理均由总包单位承担。在施工现场中不论以何种形式分包工程任务的单位及人员,均要服从总包现场的安全管理。
二、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区别
牵头单位对某项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职责,责任单位则是具体事项的落实者。牵头单位也是责任单位之一,但责任单位则未必是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也是责任单位之一,但责任单位则未必是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其他单位工作,主导工作任务的。
牵头单位是任务的责任主体,是一级责任单位,任务完成得好与坏,牵头单位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任务子系统的其他单位对分管事项负责,有责任协助牵头单位完成任务,是二级责任单位。
有了这样的责任体系,我们就有了推进工作进展的推进器——牵头单位;就有了明确的完成任务的组织保障——牵头单位和任务子系统的有关部门;就有了解决推委扯皮问题的杀手锏——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十分明了。
[扩展资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对“项目牵头单位”的职责有明确规定: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归结为一句话:坐在项目牵头单位的位置上,必须要作为。
除了立规则,牵头单位还担负起整合资源、优化经费使用的工作。牵头单位跟其他单位区别:
牵头单位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其他单位工作,主导工作任务的。
牵头单位作用:
1、协调管理参与本项目各中心的工作;
2、撰写、修改方案和CRF等资料;
3、试验完成后,写总结报告;
4、注册审评时负责答辩。国务院工作规则
四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国务院办公厅汇总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二、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总理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国务院办公厅向总理报告。
四十三、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总理签发。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什么是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如何落实?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保险”),是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的一项重要工程质量保障制度,能够有效防范与应对各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提高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同时,作为一种新型质量保障工具,IDI保险在重新构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质量责任方面也有着重要创新应用。
1、重新构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国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主要以业主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相应工程质量管理服务形式展开。监理制度实行30多年来,工程监理角色发挥着重要的项目质量管理作用,建立完善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但相较国际监理制度发展,我国工程监理的起步发展时间较晚,制度应用尚不完善,相继暴露出多个方面的制度发展问题,制约着监理角色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发挥的有效监管作用,也影响着现有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因此,自2014年开始国家即在部分地区尝试“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希望通过监理制度改革重新构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能够有效防范与应对各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同时,由于创新引入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IDI保险还作为一种新型的质量保障工具,成为“取消强制监理”制度后的有效质量监管手段,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
是指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工程在各个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潜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以有效防范和避免各类质量事故发生的服务活动。
依据中保协《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的范围涵盖建筑工程的实施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服务内容包括初步评估项目质量风险、编制质量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参与质量风险控制交底会、进场风险评估、出具质量风险检查报告、进行质量风险跟踪、提出合理建议等。
在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把控逐渐失效的当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令保险公司与TIS机构作为第三方活动主体参与到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且具有充分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这为重新构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创造了契机。
2、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工程款拖欠、带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不合理压缩工期等,严重威胁着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既是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活动主体,也是各类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此,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将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此次上海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投保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令IDI保险成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有效手段。
实施记分管理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对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的,一次记6分。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应当购买质量保险的住宅工程项目,未购买的,一次记2分。
明确严厉处罚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存在“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情形,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1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其建设的项目, 将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重点;
2
建设项目因工程质量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已核发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
同时,建设单位在《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见》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审核、质量评优、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从形式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之一;从功能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则是我国全新发展的重要质量保障工具,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