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论文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今天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
(一)案例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 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尽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及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老百姓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社会的负面情绪会及时得到释放,揣测会及时得到合理解释,流言也会不攻自破。
另外,贵州“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当地警方与事件有内在关联,警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而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中,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从而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对于引发民众质疑的鉴定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是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是否能够尊重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则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鉴定处理方式能够提前一些也许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一恶性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点: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二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若对事情有足够的敏感度,收集相关信息,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许消息外传,这样也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从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纵观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时时把握住民法、民生、民权这条线,也许这种带有偶发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减少许多。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安全危机之一,从社会学角度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维护;从法学的角度说是一种权益保障;从行政学的角度说是一种国家职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从上述案例看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中,贵州瓮安县民众围攻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于所收集的情报信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并没有综合整理,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模等,不能为公安机关和党政部门做出有效的决策和制定行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有效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详细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到底是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还是非政拍性群体性事件;能够评估事件的危害,了解现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直接危害,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在公众中产生消极影响等间接危害;能够推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此外,还能提供具体的对策方案,为决策部门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突发性、紧迫性,公安机关执法也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 措施 的不断性等特点。
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没有研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对于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摸不关心,缺乏了解,或者说有的虽然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重视程度不够,能拖延就拖延,能回避就回避,不愿或者不敢面对群众做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也有的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就不分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强行下令公安机关抓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造成矛盾的激化,使事情的解决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责任主体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要求当面答应,事后变卦;还有的平时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发生了事情才想起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给群众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相当一部分人解决问题的主要 方法 。
(一)立法缺失
法律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南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的对这些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处理只能最终是对群众不利。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些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表现为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有的表现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方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的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和水平。
但这一规定对主要任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的责任也不好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导致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二)预警机制不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最明显:首先预警工作没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 渠道 依然比较单一,覆盖面过于狭隘,信息的准确度不够,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都达不到防控标准,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群的掌控工作还存盲区;其次,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公安机关处于实战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安机关过分依赖行政协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了条块分割不清、层次架构不明的松散局面,而且设备资源,信息资源,指挥资源,都不能形成“高效、连贯、科学”的具有专业性的统一指挥和咨询系统,也建立不起“全社会共建,多部门联动”的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只能被动出击、疲于应对;第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工作衔接、权责分担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能够实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对一些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反映其合理诉求的请愿活动,没有真正按照《游行示威法》的要求,进行批准和引导,使得一些合法途径手段,无法起到减压阀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得力
1.处置手段简单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过于单一粗陋,主要是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区分情况,统一按照一个模式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以最迅捷的方式对这些事件做出反应,“息事宁人”,履行职责。但是快速平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置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调处纠纷、专项整治治安等警务行动不当,不但无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当干预事件,或干预时机错误,或处置手段不利,不但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转化形成新的冲突,引发事件升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以消极态度应对群体性事件,退为应付上行下不达,片面强调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现场治安态势的变化视而不见,不主动实施其职责内的干预和控制,事态因此得以蔓延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此两种处置方式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
有的警员平时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置的理论培训,缺乏事件处理的“现场感”,只是领命行事,一旦赶赴现场却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多重困境:一是到达现场前任务不明,只能以“随大流”的态度,盲目参照其他人的做法;二是缺乏妥善处置现场警情的 经验 ,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很多警员不知道针对事件现场群众作出的过激行为,例如推操、指骂、打架、破坏车辆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是应该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现场抓捕并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先设法取证,等到事态平息后再去处理。论文格式而这些现场情况的处理不能够采取如同一般治安事件的简单模式,只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果警员把握不了现场处置的尺度,只是按操作程序上报情况,被动等待指令,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三是因为平时缺乏对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警员缺乏对有效处置事件所必需具备的技能和战法,接到上级指令后,不知用什么战术、什么手段去实现上级意图,实践中贻误战机,处置不力。
2.协作能力不强
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的各联动单位,不能实现联动,既不知道如何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会适时回应其他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往往会集中本地区甚至是周边地区多单位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由于缺乏合作默契,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所以在一些事件个案的处置现场彼此之间,不能及时得到有力的警务支持与协助,形成了周边其他小组的警员观望,个别受到闹事者攻击的警员或小组孤军奋战的散乱状态。这种散乱的处置情形容易助长闹事者的哄闹气焰,削弱警队在处置现场的威慑气势,不利于事件的平息。
当然,出现事件现场警力充足,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不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
(四)在处理的过程中信息的严重滞后与信息的不当处理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越来越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缺乏敏感性,从来不积极主动地了解当地的不安定因素,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导致情报收集和控制工作不完善。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做到速报(群体性事件随时发生随时报送)、续报(及时将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现场处置情况等上报有关部门)和专报(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幕后操纵指挥者、聚众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击后专案专报)。公安机关缺少一个权威、统一、高效的情报机构来负责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管理,造成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而造成情报延误或渠道不畅。此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或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说明事件真相,解释政府己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加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一旦把握不好很有可能侵犯公民利益,甚至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目前,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处置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但是以上规定还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善后工作等规定不够明确,“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快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1.进行信息预报
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一是防患于未然,及时综合、分析由国保、治安、技侦、网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超前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为防范与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开展危机风险判断,分析各种危机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
三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为预防和处置危机提供支持,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己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在及时 报告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同时,还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建立数据库:
一是以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情况,和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相关情况,作为人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二是以剧毒、核生化、爆炸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情况作为物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三是要全面掌握,政治敏感期、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数据,作为时间方面的数据基础;四是空间方面,本地的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公共场所,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等要害部位。
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信息要准确和及时;二是信息要左右相联、公秘结合、上下相通;三是要建立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形成人联络,机联网的互动状态。要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和指挥有力,需要做到:党委、政府、公安、安全、气象、军分区等重点单位实施联网;政情、敌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收集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实施监控。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的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的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同时,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正面作用,设立具有信任感和亲和力的新闻发言人及专家评论员,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事态、处置情况和公众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发布“交通管制”、“局部地区戒严”公告。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环境。
2.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预案的科学合理离不开对群众性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调查,以及 总结 归纳经验教训。针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具体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预测事故发生后的态势和多种情形,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行动的步骤和纲领,以及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群体性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重点建设如下子系统: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后期处置体系等。
“911”事件后,许多国家建立了用绿、蓝、黄、橙、红5种颜色代表的5种危险等级,根据恐怖威胁情报向国民发布预警信息,我国也应建立预警等级制度。对危险的群体和个人、对危险的事、对危险的时间、对危险的空间和不良天候,根据情报信息及时预警,向公众发出预警信息,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收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漏了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进行探讨:
1.加强特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其训练强度和方法也是不同于一般的训练。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把平时的训练工作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制度,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特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政治过硬、训练有术的队伍,这一点可以借鉴土耳其的经验。目前有33个省份建立了快反警队,没有组建快反警队的省份发生社会事件时由邻省已组建的派员干预,避免了其他警员因未受过专门培训而干预失当、激化矛盾。快反警队人员主要来自警察学校,警察局新招收的警察首先要满足快反警队的需要,剩余部分才分配到其他警种,警员年龄不超过35岁,警官年龄不超过45岁,警员最长服役期3年,骨干服役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这些做法,较好地解决了队伍更新问题,使快反警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2.及时化解矛盾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小,但由于反应迟缓,使事态升级为“事件”,形成“小的事件—下级忽视—小事升级一一下级失控—触动上级—快速解决—事态平息”怪圈,暴露出处置能力不强的弱点。
应当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本着积极预防、全力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既定方案,快速反应,动员组织优势警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运用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迅速有效地控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努力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3.提高执法者素质
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做到:
(1)促进执法者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深入思考“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2)完善执法者的入门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公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度约束,建立学习型队伍,使执法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注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
(4)从优待警,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 体育运动 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作。
(四)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各级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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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州瓮安县"6·28"事件的事件概况
从李树芬22日凌晨溺水身亡起,一些“小道消息”就在瓮安县城内传播:最初说王某是县委书记王勤的侄女,因为中考时李树芬不把试卷给王某抄,王某找了两个社会青年来报复;之后又说凶犯被公安机关放走,是因为其中某人是县里某个副县长的儿子,李树芬叔叔被打,也是这些人叫黑社会的人打的;最后出现了李树芬尸体被打捞上来时一丝不挂等等说法。 这些传言中,有的是事实,如李树芬在班上平时学习成绩确实比较好,王某则较差;李树芬死亡后,其叔叔在大街曾被不明身份的人殴打,也确有其事。但王某是王勤侄女、给李树芬要试卷抄、李树芬被打捞上来时一丝不挂等,则完全不符合事实。 这些事实与谣言混杂,激起了不少群众对死者的同情。此时,公安局再次给死者家属下发了《催办通知书》。
2008年6月28日下午,大堰桥头的围观群众买了一块白布,现场签名写字制作成横幅,让两个学生在前面举着,从西门河边上出发,到县政府请愿。 据当时去河边看热闹,后来举着横幅参加了游行的瓮安三中初一年级学生张少华(化名)说,游行开始时,现场学生只有十多人。 一路上,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从瓮安县城西门河边出发,经环城路文峰大道到瓮安三中门口,再前往县政府。 七星村是瓮安县城边上水库移民居住比较集中的村,游行队伍出发时,部分移民跟在后面看热闹。 从当时在场的人了解到,游行队伍一路上边走边有人加入,在经过李树芬生前所在的瓮安三中时,加入学生较多,队伍规模已在200人以上。 另外,游行的消息传开后,瓮安县城此前在政府征地、城市拆迁等行为中利益受损的一些失地农民和市民等,也纷纷跟在后面一起往县政府走。 最终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的规模。
当天是星期六,县政府没人上班,请愿者在县政府门前表达诉求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 到16时30分左右县公安局民警与请愿者发生冲突时,围观人群已有上万人。
据当时在场的群众讲,2008年6月28日,这件事在县城里已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听说有人喊冤,不少人都以为是死者家属真把李树芬尸体抬到公安局来了,聚集到公安局门前围观,其中绝大多数人还是想去看热闹。
当天下午14时50分,事件发生前,肖松、县委书记王勤、县政府办主任宋辉等人正在县电信局参加“全国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电视电话会议。
16时许,游行队伍从李树芬死亡的大堰桥出发。收到消息的玉华乡政法委书记李安平、派出所所长陈甚学立即向肖松、周国祥等人报告了这一情况。
16时30分左右,周国祥分别向肖松、罗来平、申贵荣作了汇报,肖松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会场内的王勤作了汇报,并按王勤安排赶赴现场,王勤继续参加会议。
期间,宋辉接到县政府值班人员电话后,离开会场赶到县政府大楼劝说学生离开,并于16时40分左右电话报告了县长王海平。
肖松率黄亚平等人驱车赶到县公安局后,向王勤汇报现场小青年比较多,王勤立即打电话给县教育局局长张世德,要求其通知各校校长带教师到现场去劝散学生。接到指示的张世德立即通知城区各校校长安排老师到现场疏散学生。但此时聚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警戒线已开始受到冲击,并有人冲进一楼开始打砸。此时,肖松将情况向王勤汇报,同时上楼召开会议,研究对策。
17时50分左右,结束了电视电话会议的王勤再次接到肖松报告后,安排工作人员通知县四家班子领导到电信局集中商量对策。
18时20分左右,县长王海平从都匀赶到瓮安县电信局临时指挥部。罗来平也从都匀赶到瓮安,并组织外围民警到县武警中队集中,由于没有防暴装备,无法开展工作,后接到州公安局负责人指示,要求由州里统一指挥。申贵荣赶回瓮安后,要求公安干警全部穿警服,并让35岁以下干警穿上防暴服后,由州统一指挥。
18时30分左右,电信局工作人员担心遭受围攻,临时指挥部转移到离现场更远的县武装部。
19时许,黔南州公安局负责人赶到现场,在外围转了一圈,未采取措施。
20时许,“等不来一个领导说话”的人群向县政府转移。 与此同时,黔南州委组织召开了处置瓮安事件专题会议。会后,原州委一位负责人赶往瓮安县城,在外围“转了又转”,等候从省里赶来的领导。
23时左右,与县政府大楼相邻的县委大楼被点燃,并因是木结构,最后全被烧毁。
据当晚一直在县政府大楼上坚守的瓮安县副县长郑毅说,晚上20时10分左右,瓮安县政府才开始被打、砸、抢、烧,但当时实际冲入县政府楼内的真正暴徒只有十多人,并且已基本没有学生。当时集结待命的公安和武警已有200多名,如果处置得当,至少县委大楼是完全可以不被烧毁的。 有关部门统计,瓮安事件中,直接参与打砸烧的人员超过300人,现场围观群众在2万人以上,事件持续时间7个小时以上。
这一事件中,瓮安县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烧毁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不同程度受伤15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无论从事件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在国内国际上造成的影响上看,瓮安事件在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堪称“标本性事件”。
2008年6月29日凌晨,数千群众继续到县政府、县公安局门前围观,甚至用石块等攻击部分值勤的公安干警、武警官兵。 当天下午事件基本平息后,瓮安县委有关负责人在与黔南州有关部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一事件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事件起因是死者家属对公安部门的鉴定结果不服,组织了一些人员拉着横幅在街上游行,围观人员跟随聚集到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随后,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抢烧。
贵州当地媒体一位资深记者说,当地政府在尚未展开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作出这一结论,稍显匆忙。有关部门依照惯性思维急于寻找幕后“黑手”的做法,也很难令人信服。随后,当地媒体即开始大规模地刊登和播放“瓮安群众愤怒谴责不法分子”等新闻,引起了更多群众的反感和猜疑,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三、贵州瓮安县"6·28"事件的宣布免职
2008年6月30日,事件初步平息第二天一早,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赶到瓮安查看现场,走进老百姓家里倾听群众的想法,并召开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座谈会,他三次鞠躬向百姓道歉,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起事件有深层次的因素,一些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妥善的解决,干群关系紧张、治安环境不好,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思想意识、干部作风和工作方法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群众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
2008年7月2日,在贵阳召开的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石宗源提出,要严查彻究在此次事件中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 “公安机关不作为,黑恶势力才能横行。要说黑恶势力能够煽动这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县政府,只怕三岁小孩也不相信。”当地一家茶叶店老板说。 当地公安机关已排查出瓮安“6·28”事件共有300余人参与,其中教师、学生110余人,瓮安最大黑帮“玉山帮”主要头目已被缉拿归案,但至今尚未公布黑帮头目或其他人事先“组织、预谋”制造这一事件的充分证据。 也有群众怀疑说:“既然县公安局有人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那黑恶势力煽动群众火烧公安局,不是和自己过不去吗?”现已查明,参与这一事件的黑帮成员,基本上只是一些“小喽罗”,很多人是去看热闹时“自作主张”参加打砸烧的。
2008年7月3日,中共贵州省委在贵阳召开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决定严查彻究在此次事件中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建议免去瓮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政委罗来平和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申贵荣的职务。同时,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究瓮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008年7月4日,贵州继续严肃追究瓮安6.28事件干部责任,贵州省委和黔南州委分别作出决定,任命龙长春为中共黔南州委委员、常委、中共瓮安县委委员、常委、书记,免去其中共铜仁地委委员职务,提请省人民政府免去其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职务;谢晓东为中共瓮安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提请瓮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勤被免去中共瓮安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王海平被免去中共瓮安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请瓮安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2008年12月16日下午,中共黔南州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表决通过了追认给予王勤、王海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决定称,在2008年瓮安县发生“6·28”事件处置过程中,该县原县委书记王勤,县委副书记、县长王海平处置不当,存在工作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经黔南州委常委会2008年8月21日决定,并报贵州省委常委会2008年8月29日批准,给予王勤同志撤销黔南州第九届州委委员,瓮安县县委书记、常委、委员,瓮安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等职务的处分,职级由正县级降为副县级;给予王海平撤销黔南州第九届州委委员,瓮安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处分,职级由正县级降为副县级的处分。
四、贵州瓮安县"6·28"事件的调查公布
2008年7月1日19:40分,贵州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在贵阳举行瓮安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会。 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王兴正,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周全富,黔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毅,瓮安县副县长肖松,瓮安县公安局副局长周国祥,都匀市公安局法医王代兴参加新闻发布会。
贵州省宣传部副部长周晓云表示6.28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广大群众十分关注事件真相的查处和瓮安县社会秩序恢复的情况。在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部的指导下,黔南州和瓮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事件真相已基本查明,瓮安县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新闻发布会主要是请公安部门对引起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的原因作介绍,同时就有关社会和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贵州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王兴正称,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发生一起严重打砸抢烧突发事件,造成百余名公安民警受伤,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被焚烧打砸,公共财产损失严重。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事件已经平息,真相已基本查明。由于深入调查需要一定时间,他将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情况,向媒体公布。
一、关于李树芬溺水死亡事件的事实
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雍阳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派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并通知119人员赶赴现场。民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捞,因天黑施救条件有限,经持续紧张工作,于凌晨3时许将溺水女孩打捞上岸后,急救人员证实其已死亡。经向在场报警人刘某、陈某、王某询问得知,溺水女孩名叫李树芬,1991年7月生,系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2008年6月22日7时40分许,雍阳镇责任区刑警队又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尸检和调查工作。
现已查明:2008年6月21日20许,李树芬与女友王某一起邀约出去玩,同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及陈的朋友刘某等吃过晚饭后,步行到西门河边大堰桥处闲谈。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刘见状急忙拉住李树芬,制止其跳河行为。约十分钟后,陈某提出要先离开,当陈走后,刘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刘见状立即跳下河去救李树芬。王某急忙打电话给陈某,并大声呼叫救人。陈立即返回河边,跳下河中帮忙施救,陈见刘已体力不支,便用力先将刘拉回岸上。王某、刘某随即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1989年12月9日生,瓮安县第二中学高三毕业生)。
二、关于死者以及在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李树芬,女,汉族,1991年7月生,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人,瓮安三中初二学生。父亲李秀荣,母亲罗平碧,均为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村民。
陈光权,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在瓮安县纸厂打工。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刘言超,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与陈光权为同村人,瓮安县纸厂打工。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王娇,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瓮安县三中初二年级学生。其父母均为瓮安县天文镇贾家坡村贾家坡组村民。
三、关于李树芬死亡后有关部门的处理经过
瓮安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李树芬死亡一事系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不构成刑事案件,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告诉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不能接受,认为有奸杀的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2008年6月25日下午,黔南州公安局派出法医赶到瓮安对死者进行复检,系溺水死亡。死者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娇、刘言超、陈光权等人赔偿50万元。
2008年7月1日,经反复向死者家属耐心细致的解释,其所有家属同意安葬,但要求下葬前再做一次尸体检验。现已决定,在当晚尸体解冻后,由省州县公检法部门法医联合进行复检并一定会高度负责地做好检查鉴定,并及时通报鉴定结果。
四、关于6.28事件的起因和经过
2008年6月26日,经瓮安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表示同意县工作组的协调意见,答应在2008年6月28日签订协议了结此事。但2008年6月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由于当日正是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工作,但站在前排的人员情绪激动,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并冲破民警在公安局一楼大厅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抢夺消防龙头,剪断消防水带,消防人员被迫撤离。20时许,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
五、关于在6.28事件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情况
在6.28事件中,少数不法分子冲击党政公安机关,打、砸、抢、烧,已严重触犯刑法。经公安机关的初步侦查发现,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为首人员中,已发现多名当地恶势力团伙成员,现已抓获50余人,案件侦破工作正在进行中。
五、贵州瓮安县"6·28"事件的事件回顾
2008年6月22日凌晨,李树芬溺水身亡停尸河边到2008年6月28日,是瓮安事件的“发酵期”。这7天里,经《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围绕李树芬之死,主要发生了以下一些事情。
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西门河大堰桥处有女生跳河,请求出警。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瓮安县城所在地雍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派出所值班民警田丰、张险峰接到指令后,驱车赶往现场。途中遇到闻讯赶来的李树芬哥哥李树勇及李树芬表舅刘金学,将二人一同带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由于没带打捞工具,田丰安排家属拨打119通知消防队员前来施救。约20分钟后,十多名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消防队员在河岸借助工具打捞半个多小时未果,便提出等天亮后再打捞。期间,李树芬叔叔李秀忠等陆续赶到。
2008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消防队员撤离,民警田丰、张险峰交待家属继续打捞,并按家属请求,将在场人员刘言超、陈光权、王某带回雍阳镇派出所询问,但未做笔录。
2008年6月22日凌晨3时40分左右,死者家属将李树芬尸体打捞上岸,停放在桥头七星村村民张友忠家的玉米地边上。
2008年6月22日7时23分,民警向110指挥中心回复,死者家属怀疑死者系他杀,请求转刑侦处理。110指挥中心指令刑侦二中队负责人唐仕平出警,并按刑侦队队长倪兴云指示,把刘言超等三人带回刑侦队做了笔录,并联系技术科科长周方沁一起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和调查走访。根据死者家属要求,当天下午,县公安局法医胡仁强对死者尸检,鉴定死者系溺水死亡。
2008年6月23日,李树芬父亲李秀华、母亲罗平碧等人提出再次尸检等要求。
2008年6月24日,瓮安县公安局调查认定死者溺水死亡系自杀,于当天下午向死者家属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的结论不服,未将尸体领回处理。当晚,县政法委维稳办副主任黄亚华参与继续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再次失败。
2008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唐仕平等人带李秀忠到现场指认打捞地点,然后回刑侦队做笔录。回到县公安局,唐仕平安排李秀忠先去县公安局大楼后的刑侦队办公楼等候。
李秀忠上到刑侦队办公楼三楼,走进第一间办公室,干警张明问他:“有什么事?”李秀忠连日来心里有气,回了句:“来玩的。”随后双方发生冲突,办公室另外两名干警见状上来拉开,李秀忠边下楼边喊“警察打人了”,并到前楼找到县公安局副局长周国祥反映。周国祥安排倪兴云将李秀忠带回刑侦队查明情况,倪兴云安排唐仕平带李秀忠去医院检查,然后找到张明询问,并要求其写出事件经过交局纪委。之后,闻讯赶来的李秀忠妻子兰明菊和其妹李秀菊找到正在写经过的张明,双方发生抓扯,兰明菊用高跟鞋打了张明。倪兴云等人闻讯赶来制止,并报告周国祥和局长申贵荣,申贵荣指示将兰明菊和李秀菊带到看守所关押。此时,在去医院路上,唐仕平接到倪兴云电话,说李秀忠妻子打了张明,便与李秀忠一起返回公安局。当天中午,县教育局副局长严军将李秀忠从县公安局带回县教育局。
2008年6月25日下午17时40分,李秀忠到雍阳镇派出所做笔录结束后返回县教育局。18时许,李秀忠离开县教育局,经县保险公司门口,正在给亲属打电话时,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突然从后面冲上来追打,致使其轻微脑震荡、头皮损伤、胸腹部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县公安局党委得知此事后,立即召开会议,并通知张明到会,张明矢口否认李秀忠被打是其所为,局党委当场决定,没收张明佩枪,停止其执行职务15天,同时安排法制科、巡警大队工作人员将兰明菊、李秀菊二人释放。事后调查表明,李秀忠被打确系张明在幕后指使。
此时,关于李树芬之死,瓮安县城正谣言四起。中间发生的这一节外生枝的插曲,无疑火上浇油,使得更多市民对李树芬死因产生了怀疑,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也产生了怀疑。事后看来,可以说这场冲突对整个事件急转直下的变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008年6月26日凌晨1时左右,州公安局指派的法医王代兴对李树芬尸体再次进行尸检,仍维持溺水死亡的结论,家属则坚持有奸杀嫌疑。瓮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政委罗来平等人继续做家属工作至凌晨4时40分,调解最终失败。
2008年6月27日零时左右,死者表舅刘金学打电话给副县长肖松,说死者家属已同意调解方案,并约定28日上午9时签订协议,下午安葬。
2008年6月28日9时30分,刘金学突然又给肖松打电话,称家属反悔,他代表不了死者家属意见。肖松要刘金学继续做死者家属工作,并要求当天下午必须把尸体抬走处理。当天上午,公安局再次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17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
六、2022年贵州瓮安事件死多少人
据《贵州日报》报道,2022年贵州瓮安事件一名女学生溺水死亡。
1、6月28日下午,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一起围攻政府部门的打砸烧突发事件。
2、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大楼均不同程度被烧,大院内另有数十辆汽车被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