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质量控制有哪些方法和手段?

施工质量控制的方法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进行质量监控主要是通过审核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报告或报表;现场落实有关文件,并检查确认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和验收施工质量;质量信息的及时反馈等方法实现的。

〈1〉 审核施工单位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这是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与控

制的重要途径。审查的具体文件包括:

1)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公平机、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质量检验或试验报告等);

2) 审核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现场试验报告,以及永久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检验报

告;

3)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反映工序施工质量的动态统计资料或管理图表;

4) 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对分包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审

查;

5)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包括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工序交

接检查(自检)、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 6) 审批有关设计变更、修改设计图纸等;

7) 审批有关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 8) 审核和签署现场有关质量技术签证、文件等。

(2)现场落实有关文件,并检查确认其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中会形成许多文件需要得到落实,如多方形成的有关施工处理方案、会议决定,来自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文件或要求等。施工单位上报的许多文件经监理单位检查确认后,如得不到有效落实,会使工程质量失去控制。因此,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检查并确认这些文件的执行情况。

(3)现场检查和验收施工质量。监理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和验收测量放样、材料质量和工序质量等施工质量的方法,通常分为感觉性检查、量测检查和试验检查三类。

1)感觉性检查;就是凭借感官(即视觉、触觉和听觉)来检查和判断施工的质量。主要采用看、摸、敲、照等手法进行检查;

“看”就是根据质量标准的要求,用观察和目测的方法进行外观检查,如地基面清理是否符合要求,工人的施工操作是否正常等。

“摸”就是通过用手触摸进行检查、鉴定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如油漆的光滑度,地面是否起砂,浆活是否牢固、不掉粉等。

“敲”就是使用工具进行敲击,通过声感进行检查,如地砖铺起砌、木地板的拼镶、大理石下镶贴等。

“照”就是通过灯光照射或反光镜反射,仔细检查难以看清或光线较暗的部位,如孔洞内情况的检查。

2)量测检查:就是利用测量仪器、量测工具或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根据实际量测的结果与规定的质量标准相比较,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量测检查的方法可归纳为:靠、吊、量、套。

“靠”就是用直尺、塞尺检查墙面、地面、屋面的平整度等。 “吊”就是用托线板以线垂吊线检查垂直度。

“量“就是用测量仪器、测量工具、计量仪表等检查断面尺寸、轴线、标高、温度、适度等数值并确定其偏差。

“套”就是以方尺套尺,辅以塞尺检查诸如预制构件的方正、踢脚线的垂直角、门窗口及构件的对角线等。

3)试验检查。就是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由专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或直接通过现场试验,取得数据,据此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试验检查可分为:

(1)理化试验通常包含物理性质试验、化学成分试验和力学试验三种。物理性质试验如测定密度、比重、含水量、安定性、抗渗性、抗冻性、耐磨性等;化学成分试验如钢筋中的含硫量,混凝土骨料中的活性氧化硅含量,水中的PH值等的测定;力学性能试验如抗压强度、抗弯强度、承载力、硬度等的测定。

(2)无损检测就是利用专门的仪器仪表探测结构物、材料、设备的内部组织结构或损伤的情况。这类检测仪器如X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等。

(3)破坏性试验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前面的方法检查其工程质量,或已使用其它方法无法判断其结论,可以采用破坏性检验。如混凝土取芯,桩基取新芯。

(4)综合性检验是在非常特殊的工程中,往往还要通过专门设计的一些检测方法和综合性的检测工具对工程的某个局部或整体进行全面的测试,以检测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等。如大型桥梁的综合检验,对剧院的声学特性进行检测。

二、建筑施工中质量控制的要点有哪些,如何进行控制

一、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的质量形成于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只有对每个阶段的每个工程步骤给予高度的重视,才能够真正使建设工程质量风险防范于未然。因此,可以对建设工程所经历的不同阶段的质量控制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从而制定更为精准和有效的防控措施。

承包单位主体资质风险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如果建设工程相关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的,就很难在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工程建筑质量等方面做好质量控制,即因主体资质不合格而较易造成工程质量风险。

建设工程设计风险

《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由此可见,工程设计文件是进行施工、安装等工作的根据,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最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即有约束,可以说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践中,各地建设工程设计缺陷并不鲜见,如承载力设计缺陷、室内外墙体设计缺陷、门宽高比设计缺陷、露台门洞设计缺陷等。因此,建设工程设计风险控制可谓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最根本的一环,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施工组织设计风险

《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若施工图设计是解决造什么样的建筑物产品,则施工组织设计就是解决如何建造的问题。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包括施工方法、工序流程、进度安排、施工管理、安全对策、环保对策等。因此,如果施工组织设计不够全面、精准,可能导致项目实施受阻,停工、窝工、返工等,影响项目建设进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人员因素风险

人是进行建筑活动的主体,工程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都是建筑产品的直接制造者,而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建筑产品的质量优劣。因此,对工程参与人员也应做好质量控制,持证上岗是基本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其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作业能力、身体素质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素质,以人为本,择优录取质量意识高的工程参与人员。

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风险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除人以外,构成建筑物本身的材料也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使用不当,均会影响工程质量或发生事故。

方法因素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方法包括工艺方法、操作方法、施工方案等,工艺方法是否先进、操作方法是否正确、是否方案是否合理等,都直接关系到施工风险和施工质量。

隐蔽工程验收风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成果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隐蔽工程,鉴于其隐蔽特性,法律明确规定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以据此停工,可见其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还有众多方面的质量风险需要注意把控,如政策、环境风险,竣工验收风险等。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即应当做到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都给予认真对待。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质量控制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不仅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设计文件等要求,还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从合同上控制工程质量。

排查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

工程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高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既然实际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则他们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发生质量风险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风险、人为因素风险、机械设备风险等。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首先应进行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的排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把控

由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极强,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驾驭工程的生产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做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不予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实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约束工程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尤为重要。

1

首先,建设单位应做到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就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投标等。

2

其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同时,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3

再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职尽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未经验收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之间的关系?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合同关系,二者地位平等。职责要看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建设方主要职责是提供便利,监理方主要职责是受托完成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理单位:(是第三方单位,既不是甲方也不是乙方)是经甲方委托和授权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对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进行监理。如果按合同关系分一般:建设单位为甲方,另一方就是乙方(另一方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合同关系,二者地位平等。职责要看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建设方主要职责是提供必须由建设单位来完成的工作或便利,施工单位方主要职责是受托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并交付建设单位。甲方:就是建设单位或者投资单位,乙方:就是施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

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 同样是建设单位的乙方,从法律角度讲,二者无关系,都是为建设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服务,获取相应的报酬。只不过是二者的产品不同,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也是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中规定的监理的职责)去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管理,也就是劳务或技术服务产品。施 工单位提供的工程产品,按要求完成自己的产品(也就是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获取相应的报酬。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一般人认为监理单位就是从属建设单位的,这主要是在中国存在着大业主小监理的心态造成的,如果严格来说两者是平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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