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八妇女节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吗
【法律分析】:三八妇女节是国家法定节日。但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三八妇女节起源于1909年3月8日,美国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的女工为了争取权利平等和自由举行规模巨大的罢工和示威游行并最后取得了胜利。1911年的3月8日为第一个国际劳动妇女节。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妇女节。我国将法定节假日分为三类:1、第一类,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2007年12月14日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 ;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2、第二类,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3、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三八和五四放假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是2008年执行的。
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放假规定都是是2008年开始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三八节当天,各个单位的女性职工,放假半天,特殊情况不能休息的,可以轮休,错峰休息。所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到三八节,各个工作岗位上的女性职工,都有享受半天假的待遇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响”,方法没有明确放假年纪的上限。2008年4月,经国务院法制办赞同,团中央网站明确,“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
三、劳动法关于三八妇女节的规定
《劳动法》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三八”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八节”和“三八妇女节”。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
在中国,“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展开“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等评选活动,表彰中国妇女做出的业绩。每逢“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各国妇女组织和女权活动家努力推动妇女权利进入国家、区域和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议程,提示国际或国家关于对妇女议题的性别盲点。
1949年12月,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根据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